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 曾德育 訴訟代理人 許仲勛 律師複代理人 江帝範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莉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莉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萬壹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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