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 林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慧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