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劉冠昕 被告 曹卜允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曹卜允因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分為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90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劉冠昕復在該案審理期間,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
111年10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查(第3頁),依上說明,自應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