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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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魏瑀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秋英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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