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