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乙○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乙○之大陸住居所)。
二、被告乙○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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