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633號
原   告  廖紫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
107年10月29日對被告陳順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7號受理在案,嗣因原告主張
被告陳順意之過失傷害事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交易字第
298號判決諭知無罪,而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裁定在
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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