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95號
原   告  趙月華
被   告  蕭晉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萬元。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330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票款債權不存在,依照原告提出票據(支
票)記載票面金額是新臺幣(下同)13萬元,因此,本件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萬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的規定,本件應該徵收的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
,原告在提起本件訴訟時沒有同時繳納,現在依照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令原告在收到本件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第1項,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說明抗告理由,以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第2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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