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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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梁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江梁榮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3日16時宣判,惟因被告於114年6月1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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