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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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8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梁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江梁榮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3日16時宣判,惟因被告於114年6月1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