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益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11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益臣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54號),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0號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乃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11時0分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經立法院修正條文,並於114年5月28日自總統公布日施行,該次修正增列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即114年10月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且因上開紀念日適逢星期六,乃定於前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補假,本院因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本件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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