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丞豐 上訴人即被告 劉妤涵 選任辯護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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