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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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文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22
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