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921號原告 蔡峻豪 被告 張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點壹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美金26,600元(即人民幣182,162.12元,此依108年1月2日美金兌換人民幣實時匯率中間價為1美元對6.8482元計算),約定清償期限為107年12月30日,還款幣別為人民幣,具體金額依據當日美金兌換人民幣實時匯率計算,並約定如被告屆期未依約還款者,需以每月0.42%(週年利率5.04%)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於108年1月21日償還人民幣48,022元,迄今尚欠人民幣134,140.12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134,140.12元,及自10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4%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條、個人身分證明文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爰審酌上開書證內容與原告所述相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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