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告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被告高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昭 被告勤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2萬9,73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9,6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佳芳附表:
┌──┬─────────┬─────┬──────┬──────┐│編號│標的│面積(㎡)│當其申報地價│價額(元)││││/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桃園市○鎮區○○段│4422.27/1│11,800│52,182,786│││第1046地號土地│分之1│││├──┼─────────┼─────┼──────┼──────┤│2│同上段第1072地號土│275.51/1│11,800│3,251,018│││地│分之1│││├──┼─────────┼─────┼──────┼──────┤│3│同上段第1087地號土│1120.01/1│11,800│13,216,118│││地│分之1│││├──┼─────────┼─────┼──────┼──────┤│4│同上段第1088地號土│1574.56/1│11,800│18,579,808│││地│分之1│││├──┴─────────┴─────┴──────┴──────┤│合計:87,229,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