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3號原告 劉順發 被告 顏錦雲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①提出可明確辨識內容之復健治療紀錄卡影本或相片。② 陳明 住院5日僱用看護之詳細日期及提出證據。③列表整理107年
8月9日前請求醫療費、交通費之時間、項目、金額及證據。④陳明和解方案。⑤將上開①至④書狀繕本寄送予被告之證據。⑥陳明是否已寄送107年4月10日提出之「民事訴訟準備狀」及所附證據繕本予被告。如否,提出已寄送繕本之證據。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或收受原告書狀後7日內具狀:①列表整理對原告107年4月10日「民事訴訟準備狀」及所附證據之各項請求同意與否之意見。②表明對原告提出最新書狀之意見。③陳明和解方案。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