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告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被告 謝博達 上列原告請求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原告起訴時未予繳納,應依限期繳納。
二、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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