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莊明煌 被告 蕭振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52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