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告 許立寬 被告 楊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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