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四0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高明發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銘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