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6號債務人乙○○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3.房屋租賃契約(租金支出證明)。
4.應受扶養人 邱昌菜 全戶戶籍謄本、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應受扶養人邱昌菜看護費用支出證明。
6.生活必要費用支出項目明細、金額及證明單據。
7.「天佛山/祥雲觀」靈骨塔權利證明、交易價格資料,並釋明與甲○○間債務清償情形及剩餘金額。
8.95年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9.應補充陳述事項:⑴債務人收入減少之原因(並提出釋明之證據)。⑵受扶養人邱昌菜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姓名、身分證
字號、與邱昌菜關係)?債務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