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告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香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5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