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 李志凡
李志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黃碧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萬1,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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