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告 盧學奇 原告 鍾貴美 被告 陳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8000元【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