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藍珮宜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明 律師被告 尚文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段奇琬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