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924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解散,而債權人未陳明債務人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3日、96年11月6日及96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分別於96年10月30日、96年11月12日、及96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