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登記專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登記專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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