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李亞華 被告犬山00兼法定代理人 曾慧真
犬山俊 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