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05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佩玲 債務人 陳慶寳 債務人 呂英 花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慶寳、 呂英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以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四一○五四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陳慶寳所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慶寳部分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呂英花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陳慶寳,已於民國90年6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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