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和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靜玫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陳振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右琪
參加人 張禾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第一審判決其應返還之土地面積(即如判決附圖A所示部分)按起訴時公告現值〔高雄市○鎮區○○段○○○號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00元〕計算,核定為1,380,000元(計算式:46平方公尺×30,000元=1,3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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