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永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永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 侯克忠 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確定,並於民國95年2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年7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4年8月2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年10月23日確定,嗣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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