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為乙○○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9月2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額度總計新臺幣80萬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甲○○自應還款日(民國98年5月1日)起尚餘欠新臺幣111,529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依契約按期繳款。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