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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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幸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幸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幸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7年6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456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容正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