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8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311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何旭苓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何旭苓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