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裁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所製作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裁定正本,附表第二頁所記載之罪名「脫逃」,應更正為「贓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所製作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裁定正本,其附表第二頁所記載之罪名「脫逃」,與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裁定原本附表關於此部份所記載之罪名「贓物」不符,爰依法更正,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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