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7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7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76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94年度簡字第7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案件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4年9月3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第五庭法官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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