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黃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勝義 因本院100年度鳳簡字第732號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20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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