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8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楊善琛
陳佩伶
被 告 李忠信 (即 李清平 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平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