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06號
即 被 告 徐榮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789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
元,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