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69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王晏 諭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