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原告 李玉婷 訴訟代理人 徐人 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文忠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屬家事訴訟事件,且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5,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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