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淵瀞
林強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絢良律師
李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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