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壹佰零伍點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包(聲請書誤植為3包),合計淨重105.96公克(聲請書誤植為115.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包(合計淨重105.96公克)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2月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0100號鑑定書1份,並有證物照片1張、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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