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63號;偵查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0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自民國97年1月14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自羈押以來,日夜擔心因胃出血而住院之年邁母親,心中痛苦不堪,願提供保證金擔保日後將隨傳隨到且自動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於96年9月13日往前回溯2至3日內某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前於檢察官偵查中向本院聲請訊問後,因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故准自96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嗣檢察官於96年10月16日起訴並將被告移審於本院時,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但尚得以具保代替羈押,遂命被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後,免予羈押而當庭釋放;矧被告於本院96年1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竟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未獲,嗣於97年1月14日始為警通緝到案,其顯然已有逃亡之事實甚明;況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坦稱:其並未居住在臺中縣○○鎮○○路之戶籍地,通緝期間所暫居之臺中縣○○鄉○○路該處為其工作場所,但目前已未再該處工作,故已搬離等語,則被告顯然並無固定住居所,而堪認有逃亡之虞。至於被告所稱其母罹病等情,尚與審酌本案有無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之法定條件無涉,惟本院既未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被告縱令在押中,仍非不可與親友聯繫關於其母之照護事宜,併予敘明。
三、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