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6號聲請人 謝慕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其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之清算人,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補正,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件:
一、相對人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簽到表及委任他人出席之委任書狀。
二、清算人之就任日期。
三、完整之會員名冊(相對人社團法人臺灣人文公民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記載應出席會員為14人,與會員名冊記載之會員人數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