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上訴人即被告怡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萬4,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5,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