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7日│97年7月27日│97年8月17日│97年8月17日上午9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727號│97年度偵字第9929號│97年度偵字第18623號│97年度毒偵字第554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581號│97年度訴字第998號│98年度桃簡字第251號│98年度訴字第405號││實├──┼───────────┼───────────┼───────────┼───────────┤│審│判決│97年11月18日│97年12月19日│98年2月9日│98年7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581號│97年度訴字第998號│98年度桃簡字第251號│98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確定│98年1月12日│98年2月2日│98年3月2日│98年8月17日│││日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