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8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母 張桂英 於99年10月22日至26日被診斷出因第四、五椎間盤突出併狹窄,預計入院手術治療,病況危急,被告聞知,心急如焚,懸念殷殷,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聲請人所檢附被告母親之診斷書,僅係記載被告母親預計入院手術治療,宜續門診追蹤複查等情,未有如聲請意旨所稱之「病況危急」,況被告母親之住院手術,尚非本件羈押與否應審酌之事由。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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