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九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三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