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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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810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建忠 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