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表:
┌─────────────────────────────────────────────────────┐│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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